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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陕西省。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刘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