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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国献申请执行吴广坤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献,吴广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献,男,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吴广坤,曾用名吴新富,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吴广坤自愿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赔偿刘国献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00元。但被执行人吴广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国献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广坤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广坤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