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根南与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根南,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91号原告汪根南,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城22区新安三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荣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根南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不服劳动监察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根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根南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珠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哲书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