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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汪根南与深圳市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根南,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行初字第191号原告汪根南,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城22区新安三路65号。法定代表人高荣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迎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根南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不服劳动监察答复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根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根南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珠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哲书书 记 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