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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9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408号。法定代表人陈文乐。委托代理人张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博,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XXX。上诉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澳斯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强国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