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乌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乌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温某某,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蒙古族,某医院办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乌某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诉被告乌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于2015年9月11日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德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毅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