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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明辉与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辉,于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76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辉。被执行人于海斌。申请执行人王明辉与被执行人于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的(2012)宽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为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宽民执字第007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泽林执行员  王柏森执行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