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申请执行李强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李强,马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761-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被执行人李强,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号。被执行人马丽军,女,汉族,生于1975年,住址同上,案由金融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分社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47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