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桂方。被告:胡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美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