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一初字第00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XX广与吴伟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广,吴伟光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914号原告XX广。被告吴伟光。本院受理原告XX广诉被告吴伟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三终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原、被告之间为建设工程的转包关系,原、被告之间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