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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陆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87号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66149-9。法定代表人向道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选彬、冷静(实习),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波,恩施市凯龙集团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名孝,男,生于1943年6月8日,土家族,系被告陆波之父。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陆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陆波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市硒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朱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石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