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6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金艳与被告李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675-1号原告刘金艳。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兴。原告刘金艳与被告李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金艳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担保人代冬雪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冀HFH2**号的克莱斯勒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为了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告李东兴造成损失,依法应对原告刘金艳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代冬雪所有的牌照为冀HFH2**号的克莱斯勒轿车一辆。担保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