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章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业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74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职员。被告:章业勇,男,汉族。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亚物业公司)诉被告章业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协亚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克春到庭参加诉讼,章业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协亚物业公司诉称:被告章业勇系马鞍山市东方翡翠小区29栋107室的业主。本公司受安徽协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对东方翡翠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本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章业勇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仍拖欠物业管理费用10411元。经本公司多次催要,章业勇仍未交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章业勇交纳物业费10411元;2、被告章业勇承担本案诉讼费。协亚物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举证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身份;2、东方翡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一份(2008年5月30日)、协议书一份(2008年5月30日)、房屋建筑面积报告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涉案房屋面积为266.96平方米;3、服务价格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收费标准。章业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状和证据,视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和质证权。本院认证如下:协亚物业公司所举证据1-3均与事实相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通过法庭举证、质证,结合法庭调查,可以查明以下事实:章业勇系马鞍山市东方翡翠小区29栋7室底商房的业主,协亚物业公司系依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亚物业公司受安徽协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对东方翡翠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至东方翡翠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协亚物业公司对东方翡翠小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服务;对本物业红线内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公用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对本物业规划红线内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管理;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物业的公共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护卫工作;协亚物业公司也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小区停车服务费。住宅房屋由协亚物业公司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0元向业主收取;底商门面房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收取;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5‰元交纳滞纳金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根据合同约定,章业勇共欠物业费10411(266.96㎡*0.50元/㎡*78个月=10411.44元,取整数)元。章业勇未付,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协亚物业公司对东方翡翠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协亚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工作,章业勇作为该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交费。诉讼中,章业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章业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04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章业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开海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