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初字第44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硕与辉耀新界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辉耀新界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4027号原告张硕,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美菲特健身有限公司人事。被告辉耀新界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1座803。法定代表人陈小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翠英,女,1977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英姿,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硕与被告辉耀新界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午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硕,辉耀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翠英、李英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硕诉称:我于2014年7月入职辉耀公司,担任人事行政一职,于2014年12月离职,离职后多次沟通社保减员问题,但辉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给我减员社保,导致现今我无法正常缴纳社保费用。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辉耀公司给我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辉耀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张硕的诉讼请求。我公司要求张硕缴纳全部社保欠缴费用后,我公司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审理查明:张硕于2014年7月底入职辉耀公司,担任人事行政职务,2014年12月离职。离职后辉耀公司未为张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15年8月11日,张硕以辉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8月11日,朝阳仲裁委做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7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硕不服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账单,京朝劳人仲不字(2015)第0176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张硕与辉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2月解除,辉耀公司至今未为张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张硕要求辉耀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辉耀新界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张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辉耀新界国际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午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雅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