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商初字第8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洪作鹏、周群星与周群星、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作鹏,周群星,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886-2号原告洪作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群星。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作鹏与被告周群星、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作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群星、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作鹏撤回对被告周群星、李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670元,由原告洪作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