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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谭一宗与黄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一宗,黄智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钦北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谭一宗。被告黄智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一宗诉被告黄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一宗于2015年9月10日以原、被告经协商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已还清原告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一宗以原、被告经庭外协商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一宗撤回对被告黄智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一宗负担。审判员  唐大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正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