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城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法定代表人黄云根,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熊五根,联社沿陂信用社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军华,男,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永丰县人,住永丰县沿陂镇下袍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208111236。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信用联社诉被告王军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丰县信用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庆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