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刘玉与常占军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常占军,林西县统部镇甘珠庙村民委员会,林西县统部镇甘珠庙村7组,林西县统部镇甘珠庙村14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一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玉,男,194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向大庆,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常占军,男,1970年1月19日,汉族,农民,住林西县。委托代理人阴发强,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林西县统部镇甘珠庙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利,系该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甘珠庙村委会)原审第三人林西县统部镇甘珠庙村7组,代表人陈淑明,系该组组长。(以下简称甘珠庙村7组)原审第三人林西县统部镇甘珠庙村14组,代表人宋连生,系该组组长。(以下简称甘珠庙村14组)上诉人刘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西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林西县人民法院(2013)林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林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李国辉审判员苏力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日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