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春元诉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元,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李春元,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殷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元诉被告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元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元撤回对被告殷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殷健承担。审 判 员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