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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春元诉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元,殷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原告李春元,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殷健,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元诉被告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元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殷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元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元撤回对被告殷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殷健承担。审 判 员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