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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6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林丽霞、朱克威等与黄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霞,朱克威,黄宏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612-2号原告林丽霞,容县容州威记钢材店业主。原告朱克威,居民。被告黄宏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霞、朱克威与被告黄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丽霞、朱克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丽霞、朱克威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2元,财产保全费349元,合计人民币661元,由原告林丽霞、朱克威负担。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