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唐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966-1号原告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华阳大道。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某某。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某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唐庙村的猪舍1800平方米、责令被告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委托养殖的629头肉猪,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唐某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肖港镇唐庙村的猪舍1800平方米。二、被告唐某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委托养殖的629头肉猪交付原告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三、对原告孝昌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自己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区站前三路南房权证号为孝昌房权证昌房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建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陈育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