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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赖忠良与刘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忠良,刘进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赖忠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辉扬,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振光。被告:刘进田(又名刘正田),男,汉族。原告赖忠良诉被告刘进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忠良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辉扬、被告刘进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忠良诉称:原告代广州六和饲料有限公司代卖六和猪饲料,原告与被告是同乡关系,2014年1月份,被告开始在原告处购买猪吃饲料,刚开始被告还每月按时支付饲料款,2014年8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原告饲料款,至2015年1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拖欠原告饲料款127034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只归还原告饲料款4800元,仍拖欠原告饲料款l22234元。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郑月新是被告刘进田的妻子,上述欠款是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郑月新应对被告刘进田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拖欠原告货款1222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刘进田辩称:对92234元欠款事实无异议,诉讼费用、利息不应由我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赖忠良是代卖广州六和饲料有限公司猪饲料的个体户,2014年1月份,被告刘进田开始向原告购买猪饲料,被告自2014年8月份起开始拖欠原告货款。至2015年1月份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27034元,被告偿还了4800元后仍欠原告122234元。因被告经原告催收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赖忠良自认被告在起诉后还款30000元,现在仍欠货款92234元,并将诉讼请求中的货款金额122234元变更为92234元,被告刘进田对此予以认可。诉讼期间,原告以暂无法提供被告刘进田与郑月新系夫妻关系的证明为由,申请撤回对郑月新的起诉,本院已作出(2015)惠东法民二初字第176-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原告赖忠良提交的民事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送货单和本院开庭笔录、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刘进田向原告赖忠良购买猪饲料,结欠原告货款92234元至今未予偿付,有原告提交送货单及原、被告的庭审自认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原告催讨后仍未偿付剩余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偿付所欠货款92234元,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赖忠良要求被告刘进田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欠款的还款期限和利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被告在原告催告后未在合理期间履行债务,属占用原告资金,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所欠货款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进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赖忠良偿付货款92234元和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4元,由被告刘进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振波代理审判员  冶园媛代理审判员  庄 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