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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颜志勇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志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89号罪犯颜志勇,男,1964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高小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作出(1998)株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颜志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改判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二万元。交付执行。二000年九月三十日、二00三年八月一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七年六月、二0一0年五月经本院分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颜志勇无法定理由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志勇不予减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