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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民初字第04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金华与开县瑞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4543号原告金华,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开县瑞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云枫街道南山西路(巨龙学校门市),组织机构代码556787881。法定代表人谭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与被告开县瑞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久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