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与黄昌泉、肖厚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黄昌泉,肖厚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住邵武市张厝乡张厝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X1182616-6。负责人黄长兴,主任。被告黄昌泉,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农民,住邵武市。被告肖厚谆,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农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与被告黄昌泉、肖厚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