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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与黄昌泉、肖厚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黄昌泉,肖厚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2409号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住邵武市张厝乡张厝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X1182616-6。负责人黄长兴,主任。被告黄昌泉,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农民,住邵武市。被告肖厚谆,男,汉族,1977年2月出生,农民,住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与被告黄昌泉、肖厚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官正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