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宪保、魏端林犯招摇撞骗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保,魏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70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宪保,曾用名王继路,青岛交运集团司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魏端林,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5)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犯招摇撞骗罪、抢劫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宪保与魏端林预谋后,由被告人魏端林至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25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其引至被告人张宪保事先藏匿的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雷克萨斯4S店对面的马路边,由被告人张宪保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二被告人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宪保与魏端林预谋后,由被告人魏端林至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25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苏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其引至被告人张宪保事先藏匿的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汉庭酒店门口马路边,由被告人张宪保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二被告人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由,言语威胁并持电棍恐吓被害人苏某,抢劫人民币200元。2014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宪保与魏端林预谋后,由被告人魏端林至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25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其引至被告人张宪保事先藏匿的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汉庭酒店门口马路边,由被告人张宪保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二被告人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由,言语威胁并持电棍击打被害人李某,抢劫人民币135元。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发还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苏某、李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的供述及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冒充军警人员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招摇撞骗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宪保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所供认,该辩解称该没有持电棍恐吓、击打被害人。被告人魏端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该辩解称该没穿警服、没打人,希望对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宪保与魏端林预谋后,由被告人魏端林至青岛市崂山区中韩125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其引至被告人张宪保事先藏匿的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雷克萨斯4S店对面的马路边,由被告人张宪保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二被告人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宪保与魏端林预谋后,由被告人魏端林至青岛市崂山区中韩125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苏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其引至被告人张宪保事先藏匿的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汉庭酒店对面马路边,由被告人张宪保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二被告人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由,言语威胁并持电棍恐吓被害人苏某,抢劫人民币200元。2014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张宪保与魏端林预谋后,由被告人魏端林至青岛市崂山区中韩125路公交车站附近搭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将其引至被告人张宪保事先藏匿的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汉庭酒店对面马路边,由被告人张宪保身穿警服冒充人民警察,二被告人以查处摩托车非法营运为由,言语威胁并持电棍恐吓被害人李某,抢劫人民币135元。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被抓获到案。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的身份情况。3、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一名摩的司机,2014年12月13日17时30分许,其在崂山区中韩村大街与海尔路路口靠活,一个男青年过来搭车。其骑着摩托车将该名男青年带至长宁路雷克萨斯店对面的公交车站时,男青年让其停车,其停车后,从后面过来一名穿警服的男子把其摩托车钥匙拔了还问其有没有行驶证和号牌,其说没有,这名穿警服的男子将其拉下车,并让其和刚才搭车的那名男子一起上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其坐在副驾驶座上,搭车的男子坐在后排,穿警服的男子坐在驾驶座上。穿警服的男子说他是洛阳路派出所的姓张,并给其看了他的警号,是11开头的,穿警服的男子说其是非法营运,要拘留或罚款3-5千,其没说话,穿警服的男子接着说,不行带到派出所,其害怕被拘留,就说罚款吧,穿警服的男子说,罚款3-5千,其说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少罚点。坐在后排的男子说都不容易,就少罚点吧。穿警服的男子说,那就罚1000元吧。其说现在没钱,要打电话让朋友送,穿警服的男子说最好其自己回家取,其同意了,穿警服的男子开车带其回家取了1000元,其给了穿警服的男子,该名男子开车将其带回长宁路雷克萨斯店对面的公交车站,搭车的那名男青年将车钥匙给其,其就离开了。其回到家里和朋友说了这件事,其和朋友感觉不对,其就去洛阳路派出所询问,洛阳路派出所值班民警说现在没有查摩托车,也没有其描述的姓张的警官。2014年12月14日,其又到洛阳路派出所看了一下,没有看到对其罚款的穿警服的男子,其就报案了。辨认笔录证实,王某辨认、确认了被告人张宪保即是该名穿警服的男子。2、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一名摩的司机,2014年12月14日17时30分左右,其在崂山区中韩125路公交车站牌等活,一名男子说要到四方啤酒街,谈好价钱后,其驾驶摩托车带该名男子来到长宁路汉庭酒店对面的一个挂湘J牌照的黑色轿车前面时,该名男子说到了,其等该名男子付钱时,从那辆黑色轿车里面下来一个穿警服的人,拿着电警棍对其说下来,并将其摩托车钥匙拔下来,穿警服的人没给其看证件,就让其上他的轿车坐在副驾驶位置,刚才搭车的那名男子坐在后排座位上。穿警服的人上车后将其手机抢过去,说他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说其是非法营运并问其要身份证,其说没带身份证,穿警服的人说不带身份证罚200元,非法营运罚3-5千,其说其不知道。穿警服的人说其不老实,就用电警棍对其左侧大腿根外侧电过来,电了其3、4下,其完全被电怕了。这时其手机来电话了,其拿出电话准备接,穿警服的人一下子把其手机抢过去,不让其接电话。坐在后排的男子说都不容易,少罚点吧,就罚2000元吧。穿警服的男子问其身上有多少钱,其说身上有几十元钱和卡,卡里只有200元。穿警服的男子让其去取,其下车开着摩托车到开平路和台柳路路口附近农商银行ATM机上取了200元,回去后其将200元钱给了穿警服的男子,开始穿警服的男子不想还给其手机,其就趁他不注意将手机抢回来,开着摩托车跑了。其怀疑穿警服的男子不是真警察,就报警了。辨认笔录证实,苏某辨认、确认了被告人张宪保即是该名穿警服的男子。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是一名摩的司机,2014年12月14日19时许其在崂山区中韩村公交车站等活,一名男青年过来说要到四方啤酒街汉庭酒店去。其开着摩托车带着男青年来到四方啤酒街,男青年让其在汉庭酒店对面停着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那停,其停车后,等男青年付车费。这时,从桑塔纳车上下来一名穿警服的男子,上前把其摩托车的车钥匙拔下来拿在手里,并叫其和搭车的男青年上他的桑塔纳车,其坐副驾驶座,搭车男青年坐后座,穿警服的男子坐驾驶座。穿警服的男子说他是洛阳路派出所的,并问其要驾驶证和行驶证,其说没有,穿警服的男子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其求穿警服的男子不要被拘留,能不能少罚点钱。穿警服的男子说不行,没法和领导交代。其就不敢说话了。坐在后排的男青年说都不容易,能不能少罚点,罚个两三千。其求穿警服的男子通融一下。穿警服的男子让其把钱拿出来。其感觉他不是真警察,就没有拿钱。其问穿警服的男子是哪个派出所的,穿警服的男子说他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说其不老实,就从车里拿出一根黑色的电警棍向其胳膊上、腿上电击了几下,其被电击的很疼,不停地躲闪。其害怕再次被电,就把钱包里的钱都拿出来约一百四十元,其将钱放到副驾驶前挡风玻璃下面的台子上。穿警服的男子又问其有没有银行卡,其说没钱了,穿警服的男子让其打车回家拿钱,从其放在台子上的钱里拿了几张一元的和五角的给其打车,让其赶紧回来。其确定穿警服的男子不是真警察,打开车门下了车准备找机会报警。其刚下车,警察就来了,将穿警服的男子和坐在后排的男子一并抓获。(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宪保供述,该在2008年左右认识了魏端林,魏端林知道该是开旅游大巴的司机,不是警察。该曾经从一个姓王的男子那里买过一件警察春秋执勤服上衣和一件蓝色长袖制式衬衣,衣服上带着警衔及警号,平时这些衣服就放在车上。后来该又从姓王的男子那里买了一根电警棍。2014年12月13日下午3点多钟,该开车拉着魏端林往魏端林家走,在路上,该对魏端林说,“我们俩身上都没钱了,不行我去查摩托车弄点钱花吧”,魏端林同意了。该问魏端林到哪里查摩托车,魏端林说去中韩那里。在车上,该让魏端林搭乘摩托车后就到市北区长宁路雷克萨斯汽车4S店对面的路边,该在那等着。该在中韩将魏端林放下后就开车去了市北区长宁路雷克萨斯汽车4S店对面的路边,在车上将警察制服穿好后等魏端林搭乘摩托车过来。过了约1个小时左右,该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骑着摩托车带着魏端林过来了。该从车上下来,来到摩托车司机面前,先拔下摩托车钥匙,然后让摩托车司机和魏端林上车。上车后,该坐在驾驶位置,摩托车司机坐在副驾驶位置,魏端林坐在后排。该对摩托车司机说,该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让其把驾驶证和行驶证拿出来,摩托车司机说没有,该又问其要摩托车的手续,其也说没有。该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摩托车司机不说话。该接着说不行就拘留,摩托车司机说还是罚款吧。魏端林说都不容易,少罚点吧。摩托车司机说自己没钱,能不能少交点。该让摩托车司机将摩托车放在这,让其回去拿钱。摩托车司机走了不久就回来了,上车给了该1000元,该将摩托车钥匙给了其让其走了。该给了魏端林500元,二人就分开了。2014年12月14日下午4点半左右,该与魏端林商定再去查摩托车弄点钱。该将魏端林放在中韩,又一个人开车来到市北区长宁路汉庭酒店对面的路边上。该将车停好后告诉魏端林该具体位置。过了半个多小时,该看到魏端林坐着一辆红色的摩托车过来了。该穿着警察制服从车上下来,来到摩托车司机面前,该拔下摩托车钥匙,让摩托车司机和魏端林上车。上车后,该坐在驾驶位置,摩托车司机坐在副驾驶位置,魏端林坐在后排。该对摩托车司机说,该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让其把驾驶证和行驶证拿出来,摩托车司机说没有,该又问其要摩托车的手续,其也说没有。该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摩托车司机骂骂咧咧不交钱。该从驾驶位置门边的储物盒里拿出事先准备的电警棍,接通电警棍后,电警棍的前端发出“叭、叭”的蓝色电火花,该就朝着摩托车司机吓唬他。具体电没电着该不清楚。摩托车司机比较害怕,说话的口气也变软了。该让其交罚款,其说身上就几十块钱。魏端林说都不容易少罚点吧,不行就交2000元算了。摩托车司机说自己真没钱,银行卡上还有200元,不行取出来。该同意了,让其在前面骑着摩托车,该在后面跟着。摩托车司机在台柳路的农商银行取了200元钱,上车将钱交给该,后来摩托车司机将其手机也拿走了。摩托车司机骑着摩托车走了之后,该想回家,魏端林说才查了200元太少了,再查一个吧。于是该又开车将魏端林带到中韩,该回到市北区长宁路汉庭酒店对面。约二十分钟后,该看到一个年轻男子骑着一辆摩托车拉着魏端林过来了。该穿着警察制服从车上下来,来到摩托车司机面前,该先拔下摩托车钥匙,然后让摩托车司机和魏端林上车。上车后,该坐在驾驶位置,摩托车司机坐在副驾驶位置,魏端林坐在后排。该对摩托车司机说,该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让其把驾驶证和行驶证拿出来,摩托车司机说没有,该又问其要摩托车的手续,其也说没有。该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摩托车司机说身上就百十来块。该让其把钱拿出来,其拿出身上的钱一数是135元,其将钱放在汽车的工作台上。这时警察来了,将该与魏端林一并抓获。辨认笔录证实,张宪保对魏端林、犯罪地点进行了辨认、确认。2、被告人魏端林供述,该与张宪保认识6、7年了,该知道张宪保不是警察,张宪保的警服是花钱买的。2014年12月13日16时许,张宪保给该打电话让该到沧口汽车站附近送点加油钱。该赶到沧口汽车站,给了张宪保40元加油钱,张宪保加完油后送该回家。在车上,张宪保提议说没钱了,去查摩的弄点钱,该同意了。随后张宪保驾驶桑塔纳轿车拉该来到河西啤酒街,路过雷克萨斯车行时,张宪保指着雷克萨斯车行对面的马路对该说让该到中韩搭乘摩的将摩的司机带到这里来。然后张宪保开车将该放在中韩605路公交车站附近就走了。约十几分钟后,张宪保给该打电话说可以搭摩的了。于是该搭上一辆摩的,对摩的司机说去二啤。该给摩的司机指着路来到雷克萨斯车行对面的马路上,当时张宪保的桑塔纳轿车就停在旁边。摩的司机刚停车,张宪保就从桑塔纳车上下来,拔下摩的司机的摩托车钥匙,然后张宪保就让摩的司机上桑塔纳车。张宪保坐在驾驶座位置,摩的司机坐在副驾驶座位置,该坐在车后排。在车上张宪保对摩的司机说自己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让摩的司机把驾驶证、行驶证、营运手续拿出来,摩的司机说没有。张宪保就对摩的司机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摩的司机不说话。张宪保接着说不行把其带到洛阳路派出所处理,让其看是拘留好还是罚款好。摩的司机说不行就罚款吧。该在旁边说都不容易,少罚点吧,不行就交2000元算了。摩的司机说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少交点。最后张宪保对摩的司机说,那就罚一千元,摩的司机同意了。张宪保让该下车看着摩托车,他驾驶桑塔纳轿车拉着摩的司机走了,约半小时后,张宪保开车拉着摩的司机回来了,张宪保将摩托车钥匙给了摩的司机让其离开了,该上了张宪保的车,张宪保给了该五百元。2014年12月14日15时许,张宪保给该打电话,说要一起再去查摩的要钱。约17时许,张宪保驾驶着黑色桑塔纳轿车将该拉到中韩605路公交车站附近,然后张宪保开车走了。约十分钟后,张宪保给该打电话,让该将摩的司机带到啤酒街汉庭宾馆对面马路上。于是该搭乘一辆摩托车,让摩的司机开到河西啤酒街附近,该故意让摩的司机将摩托车停在张宪保的车后面,张宪保从车上下来,拔了摩的司机的车钥匙,让摩的司机上车。张宪保坐在驾驶室位置,摩的司机坐在副驾驶位置,该坐在后排。在车上张宪保对摩的司机说自己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让摩的司机把驾驶证、行驶证、营运手续拿出来,摩的司机说没有。张宪保就对摩的司机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摩的司机骂骂咧咧不交钱。张宪保有点急了,从驾驶室车门储物槽里拿出一根黑色电棍,并打开电源,电棍啪啪的响,闪着火花,张宪保拿着通电的电棍骂骂咧咧的吓唬摩的司机,对方就服软了。摩的司机说没有那么多钱,银行卡上有二百元,不行都取出来。该在旁边说都不容易,少罚点吧。张宪保让该下车,然后张宪保让摩的司机骑着摩托车,他自己开着桑塔纳轿车跟在后面取钱去了。约过了十多分钟,张宪保给该打电话,问该在哪,该说在重庆南路上。张宪保就开车过来拉着该,说再查个,将该又放到中韩605路公交车站附近,然后张宪保就开车回到四方啤酒街汉庭酒店那里。该搭了一辆摩的往四方啤酒街汉庭酒店走,快到汉庭酒店门口时该看到张宪保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停在那里,该让摩的司机停车,这时张宪保就穿着警服下来了,拔掉摩托车的钥匙,让摩的司机和该上车。该坐在后排,摩的司机坐在副驾驶位置,张宪保坐在驾驶室位置,上车后张宪保对摩的司机说自己是洛阳路派出所的,让摩的司机把驾驶证、行驶证、营运手续拿出来,摩的司机说没有。张宪保就对摩的司机说这是非法营运,要罚款3-5千。摩的司机说没有钱。张宪保拿着通电啪啪响的电棍,骂骂咧咧的朝着摩的司机身上杵,司机躲开了,张宪保就用手朝着摩的司机的肩膀处打了一下,摩的司机向张宪保求饶,让他别再电了。张宪保说要把摩的司机带回洛阳路派出所处理,让其看是拘留还是罚款。摩的司机害怕了,说还是罚款吧,自己没那么多钱。该在旁边说都不容易,少罚点吧。张宪保问摩的司机有多少钱,摩的司机将身上的钱全部掏了出来给了张宪保,大约有一百五十元左右,都是些十元、二十元面额的。就在摩的司机给完张宪保钱后,该与张宪保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张宪保处查获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七张、面值5元的人民币七张、面值10元的人民币六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二张、黑色长约20公分电警棍一根(上方有警徽标志)、制式春秋执勤服一套(带肩章)、制式衬衣一件;从魏端林处查获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五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冒充军警人员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招摇撞骗罪、抢劫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宪保所提该没有持电棍恐吓、击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宪保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魏端林的供述、被害人苏某、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依法缴获的电警棍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宪保使用电警棍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魏端林所提该没穿警服、没打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宪保、魏端林预谋冒充人民警察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活动中分工不同,被告人魏端林应对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张宪保如实供述了招摇撞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魏端林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犯罪所得的赃款已经被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宪保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端林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聪聪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人民陪审员  段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尉罡书 记 员  王晓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