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寇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4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49年8月9日,系寇某某之母。被告段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12月16日。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2月23日原告给被告留下3000元生活费后即去新疆打工,后因琐事在电话中吵架,2013年3月份后,被告即从原告家搬出,在2013年5月份原告曾与被告商量办理离婚事宜,但因事耽误,至此原告即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与债务,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继续生活的可能。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段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于2012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5月被告段某某从原告寇某某家中离开,至此再未归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寇某某2015年7月30日的法院谈话笔录中明确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要出国打工,除离婚事宜外的其他事宜由其母亲李某某全权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潼关县城关镇桃林社区居委会证明等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均系再婚,婚后共同生活较短,2013年5月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即离家外出,无法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寇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寇某某、被告段某某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