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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12号原告顾某某,女。被告王某,男。原告顾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罗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