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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唐萍与现代城市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萍,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萍,女,195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茂生,系湖北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干,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唐萍因与被上诉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唐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唐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