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新法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辩护人欧阳晟,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新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欧阳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号牌为粤R×××××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城西大道金安加油站路段通过道路分隔缺口横过107国道时与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由北往南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并随医务人员将梁某某送往医院救治,随后返回现场等候处理。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死亡证明、酒精检测、收条,证人杨某、廖某的证言,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借道通行过程中没有按规定让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依法给予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悔罪表现,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楚燕审 判 员 冯卓明人民陪审员 钟灵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家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