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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皇甫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皇某甲,李某某,皇某乙,穆某某,皇某丙,姚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2540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继安,男,生于1964年11月17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住章丘市。被告皇某甲,男,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皇某乙,男,生于1970年10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穆某某,男,生于1979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皇某丙,男,生于1977年1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77年5月1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皇某甲、李某某、皇某乙、穆某某、皇某丙、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延涌审 判 员  肖 寒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