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民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小琴、罗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小琴,罗兴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略民初字第00558号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阳县电厂路油库坪信合大厦。法定代表人何海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浩,系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关分社主任。被告刘小琴,女。被告罗兴连,男。本院在审理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小琴、罗兴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略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