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0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饶燕平诉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燕平,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72号原告饶燕平,女,1957年1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6号楼1层105。法定代表人顾鑫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饶燕平与被告北京中联中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饶燕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饶燕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饶燕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冬冬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