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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与九钻维琴察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九钻维琴察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25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被执行人九钻维琴察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九钻维琴察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九钻维琴察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聚胜万合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广告费等计人民币830,4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九钻维琴察珠宝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已从经营地上海市虹桥路XXX号XXX幢XXX室搬离,现去向不明。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屋、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表等相关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查明的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无继续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徐执字第25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 判 长  王兆根代理审判员  徐立刚代理审判员  冒 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