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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闻闻、郭泉生、李珍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183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岳连喜,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任闻闻,女,汉族,1992年4月19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郭泉生,男,汉族,1994年11月12日出生,住太康县。被告李珍惜,女,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闻闻、郭泉生、李珍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闻闻、郭泉生、李珍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任闻闻在2012年11月15日借原告款50000元,期限一年,从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1月15日,担保人为被告郭泉生、李珍惜,是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9.72,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到期后被告任闻闻及被告郭泉生、李珍惜未还款。请求判令被告人闻闻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18914元,2015年5月4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另行计算。被告郭泉生、李珍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任闻闻、郭泉生、李珍惜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任闻闻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9.72,同时约定,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挪用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被告郭泉生、李珍惜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并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的保证合同书,约定为连带保证责任。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经计算,从2012年11月15日起到2015年5月4日的利息及罚息为18589.5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任闻闻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郭泉生、李珍惜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为被告任闻闻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还款,故保证人郭泉生、李珍惜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闻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18589.50元,2015年5月4日以后的利息及罚息另行计算。二、被告郭泉生、李珍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756元,由被告任闻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庆审 判 员 苏 静人民陪审员 马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仕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