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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泮功勤与池小斌、张士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41号原告:泮功勤。委托代理人:阮立,浙江九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小斌。被告:张士根。被告:王友斌。原告泮功勤与被告池小斌、张士根、王友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池小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按月息1.5%支付原告自2013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张士根、王友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泮功勤委托代理人阮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小斌、张士根、王友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4日,被告池小斌经被告张士根、王友斌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为自借款之日起3个月,担保期限为借款期满2年内。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小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泮功勤借款人民币3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按本金320000元自2013年9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张士根、王友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池小斌、张士根、王友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一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