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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少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少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沈北新区幼儿园员工,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丽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