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依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曲丽红与史忠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丽红,史忠江,李纯艳,陶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依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曲丽红,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夏中乙,住佳木斯市。被告史忠江,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李纯艳,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依兰县。被告陶凤江,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丽红诉被告史忠江、李纯艳、陶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