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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依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曲丽红与史忠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丽红,史忠江,李纯艳,陶凤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依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曲丽红,1967年3月30日出生,住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夏中乙,住佳木斯市。被告史忠江,其他身份事项不详。被告李纯艳,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依兰县。被告陶凤江,1957年10月22日出生,住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丽红诉被告史忠江、李纯艳、陶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