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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小玲与郑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26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玲,自来水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郑勇,自来水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李小玲与被执行人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勇未履行生效的(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勇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勇所有的银行存款6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