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徐家滨与张茂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滨,张茂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483号原告徐家滨,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宗龙。被告张茂光,成年,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洪兰。原告徐家滨与被告张茂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家滨诉称,1998年原告从村委承包了本村庙子后1.68亩土地,当时郯城县人民政府发放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罗庄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份对案涉土地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2006年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土地上进行了耕种,并一直使用至今,期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擅自耕种的原告的1.02亩土地,并支付耕种期间的费用9000元。被告张茂光辩称,原告起诉的1.02亩土地不是被告私自耕种的,2007年因为村里划分宅基地占用了被告的土地,原告承包地没有向村里交承包费,所以村委将土地补给了被告。经审理查明,原告徐家滨诉争的本村庙子后土地,在其于1998年8月21日取得的郯城县褚墩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地块序号:1,名称:庙子后,亩数:1.307亩,四至:东文选、西保合、南北路,用途:种植。2014年8月原告徐家滨再次取得了由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经营权证记载六十亩石垃子地块,实测面积1.84亩,四至:东路、西沟、南张荣章、北张茂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茂光提交了2008年由郯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经营权证记载六十亩地块,面积4.23亩,四至:东路、西沟、南徐加彬(徐家滨)、北张自飞。经庭审询问,原告无法提交2008年由郯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无法提交2014年由罗庄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与褚墩镇西永安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法院工作人员对双方争议六十亩地块实地勘查,原、被告六十亩地块南北相邻,原告徐家滨地块南北长约2.2米,东西宽约225米,合计约0.74亩;被告张茂光地块南北长约13.1米,东西宽约225米,合计约4.42亩。经向西永安村委调取2014年村委土地丈量图标明,六十亩石垃子地块,徐家滨土地面积1.71亩、张茂光土地面积2.23亩。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1998年、2014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告提交的2008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勘验图、西永安村委土地丈量图等庭审调查材料所认定,均已收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六十亩石垃子地块面积分别在不同时期由不同政府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存在重合、冲突,且与本院实地勘查及从西永安村委调取的土地丈量图标注的土地亩数均存在较大出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均不能客观反映争议土地的情况,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相邻地块土地亩数、边界事项仍需政府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规定,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家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