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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叶与被告吴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叶,吴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619号原告张秋叶,女,汉族,1994年10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剑云,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汉族,1926年12月2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叶诉被告吴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叶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秋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秋叶负担。审判员  刘春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志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