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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忠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忠代理审判员  魏 莹人民陪审员  王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