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忠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忠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忠代理审判员 魏 莹人民陪审员 王 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