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诉保字第20号-1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邢长华、许永英、刘锦萍、邢某与被申请人龚金香、南京哲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长华,许永英,刘锦萍,邢某,龚金香,南京哲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诉保字第20号-1申请人邢长华,男,汉族,1944年4月10日出生。申请人许永英,女,汉族,1945年5月20日出生。申请人刘锦萍,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申请人邢某,女,汉族,2002年10月6日出生。被申请人龚金香,男,汉族。被申请人南京哲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农花村128-4号。申请人邢长华、许永英、刘锦萍、邢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哲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南京市某某大道XX号某某山庄X幢X单元XXX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包李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