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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霞审 判 员  申 斌代理审判员  丰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