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聂骞与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骞,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622号申请执行人:聂骞,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3.4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