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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277号原告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龙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68620978-0。法定代表人冉长元,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郁艳,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0402-X。法定代表人程甦,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180元,减半收取2590元,由原告重庆市冉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大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蓝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