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宛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