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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350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宛恩,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相庆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