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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刘昌霖,刘昌国,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郭承思、张睿,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第三人刘昌霖,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刘昌国,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罗华荣,该工程处工作人员。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刘昌霖、刘昌国、福州市台江区房地产征收工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福州市台江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人民陪审员  阮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