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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段瑞鹏与孙国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瑞鹏,孙国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691号原告段瑞鹏。委托代理人毛松华(系原告妻子)。被告孙国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瑞鹏与被告孙国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瑞鹏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瑞鹏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瑞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段瑞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佟秀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