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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济南娜尼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尚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娜尼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尚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601号原告济南娜尼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李玲虎,执行董事。被告济南尚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斌,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娜尼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尚仕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娜尼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马 文人民陪审员  徐西春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