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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陈颖、郭朋武与付金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颖,郭朋武,付金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陈颖(被反诉人),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祝永,系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朋武(被反诉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祝永,系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金贺(反诉人),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王作义,系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颖、郭朋武诉被告付金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陈颖、郭朋武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永均未按指定日期到本院开庭,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另,反诉人付金贺于2015年9月1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反诉人陈颖、郭朋武的反诉,其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告陈颖、郭朋武诉被告付金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准许反诉人付金贺撤回对被反诉人陈颖、郭朋武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85.00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原告陈颖、郭朋武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反诉人付金贺负担。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微信公众号“”